非北京市户籍按本市户籍对待,有以下7种人:1、原下乡青年子女:区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《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》;2、台胞子女:区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《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》;3、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: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《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》及其父或母的《进站函》;
4、现役军人子女:部队师(旅)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;5、华侨子女:区侨务部门开具的《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》;6、父或母有本市户籍子女: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《子女关系证明信》及其父(或母)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;
7、父或母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: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(或母)签发的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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